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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场“私怨”演变成激烈的聚众斗殴事件,让众人再次见证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2022年9月19日凌晨,原告小云伙同他人与被告小覃、小陈、小蔡、小梁、小龙、小彬等人在平南三桥碰面并随之发生斗殴,小云遭小覃等人打倒致当场昏迷。随后小云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脑颞顶凹陷性骨折、左脑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叶脑挫裂伤等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小云构成十级伤残。平南法院于2023年对小云及其召集的同伙持械斗殴一案作出判决并依法判处其刑罚处罚。2024年,小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覃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十余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结伙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其自身伤残,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文书已认定小云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是积极参与者,属主犯,现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关于“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关于“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小覃等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损失应由小云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小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年少轻狂,却能翻起波澜;一言不合,足以酿成大祸!一时的冲动不仅给小云本人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和法律上的惩罚,同时也给当事双方家庭多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这起案件应给每个人敲响警钟,我们应当谨言慎行,尊重他人,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担责。参与聚众斗殴的各方行为人,无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主观上均明知是在参与斗殴,有可能发生伤害对方和被对方伤害的结果,其仍参与聚众斗殴的,就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一般参加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构成故意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伤害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等,那么该后果就属于其意料之中,属于其概括故意的范围之内,视为行为人自行放弃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为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字:大安法庭谢忠伟 综合办张滢丹